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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承担法律责任吗
2007-3-19 17:43:41 浏览: 次 来源:秦楚网—十堰晚报

■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耿明军

案情
      渔民张某长期居住在河边。2006年7月20日,他在河边捕鱼,突然看到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尽数落水。由于落水的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人不会游泳,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
      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张某驾船参加抢救行动,张某笃信封建迷信,认为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也不许别人用他的船去救人。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1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事后,应群众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罪对张某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无罪。
观点
      茅箭区法院研究室陈亚明认为,本案中,张某见死不救确实值得谴责。此次事故中,多人翻船落水,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但该危险状态的出现与张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张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积极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所以法院判决张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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