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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利益盗窃 责任人负刑事责任
2007-3-19 17:28:25 浏览: 次 来源:秦楚网

■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耿明军

案情
      某木材加工厂,有一段时间因该地区用电抽水抗旱,电力比较紧张,使该厂经常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为扭转这种情况,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一致同意采用偷电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个木材加工厂隔壁有一家食品公司,电力比较充足,他们就在对方的变压器上搭接电线长达两三个月,致使该食品公司损失20多万元。该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可盗窃犯罪的主体是单位还是具体责任人成了法官争议的热点。最终法院判决单位的责任人犯盗窃罪,并赔偿损失。
观点
      茅箭区法院研究室陈亚明认为,目前,刑事立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等犯罪。本案中,木材加工厂的行为虽然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一般特征,以单位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由单位集体决策等,但最终处罚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的,直接处罚相关责任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7月8日《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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