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旅游局废止了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正式实施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据了解,新的《标准》是国家旅游局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赔偿试行标准。新《标准》对因旅行社的原因而造成旅行者不能成行并且没有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另外对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的20%的违约金。 (据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