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全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议
(2008年8月2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十堰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章龙所作的 《关于全市检察机关2006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看到,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
会议指出,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独特作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行政诉讼日益增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大力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善于通过民事行政检察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进一步畅通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渠道,认真做好申诉接待和立案审查工作;要切实加强抗诉监督,突出办案重点,提高办案质量,坚持抗诉和息诉并重的方针,积极做好法院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善于发现和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遏制司法腐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要积极推行民事公益诉讼的有益做法,努力维护国家、社会和特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推广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和其它互动机制的建立;要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打造一支政治思想好、专业素质高,廉洁公正的专业化民事行政检察队伍;要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工作考评机制,努力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会议要求,全市审判机关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案件需要调阅卷宗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和配合;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要依法及时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要及时研究答复;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
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纳入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在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调研等方式,监督、支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