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标准的通知
十劳社发[2006]67号
市城区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十堰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实施后,十堰市城区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得以妥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参保人员患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但是,自该政策实施以来,发生大额医疗费的参保患者逐年增多,大病医疗救助的支出不断增长,按照每人每年60元标准征收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已收不抵支。为有效发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保障功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大病医疗救助费缴纳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07年1年1日起,十堰市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大病医疗救助费的加纳方式、大病医疗救助的待遇政府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十月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