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和查处涉爆涉枪案(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市公安局决定,对积极检举揭发涉爆涉枪违法犯罪问题,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通过举报,查获1处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窝点的;或查获1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并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或查实1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民爆物品案件的;或查获非法持有、储存民爆物品或黑火药、烟火剂,或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手榴弹、地雷的;或查获非法持有、储存军用枪支或军用子弹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至1000元。
二、通过举报,查实1起非法运输枪支弹药、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案件的;或查获非法持有、储存民用枪或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或仿真枪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至1000元。
三、举报其它涉枪涉爆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人民币50至1000元。
四、举报线索适合以上多个奖励标准的,以单项最高奖励金额为限。
五、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也可直接向十堰市公安局举报(举报电话:0719-8112133、8112134;举报信件邮寄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43号,邮编:442000)。
六、举报人应留下通信地址、姓名、电话号码,以便兑现奖金。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公安局
200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