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杨建波 实习生 殷春艳
5月1日起,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不用花一分钱了。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这部法律会给劳动者带来哪些便利和权益保障?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他在解读这一民生法律时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全免费、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都将大大节约劳动者维权的金钱和时间成本。
变化一:
劳动仲裁不用花钱了
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如果涉案金额较大,费用也会水涨船高。
而在5月1日实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劳动者打劳动争议方面的官司,将由政府埋单。
变化二:
争议时效延长
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现行《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其目的本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争议,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消耗这一时效。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
变化三:
两类案件“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指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仅限于两类劳动争议案件,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一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48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服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在六种法定情形下,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如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减少了诉讼环节,缩短了处理周期,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制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没完没了的“滥诉”行为,有利于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变化四:
不必千里迢迢维权
劳动者发生争议该由哪儿的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此前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要求由工作单位注册地的仲裁部门管辖。这就出现了劳动者在十堰工作,企业在武汉注册,出现劳动争议,要到武汉申请劳动仲裁的现象。
随着外地配套企业的大量涌入,因此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劳动仲裁部门一直备受困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哪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就由哪儿的劳动部门受理,免去了他们跨地区奔波,多个地方维权的不便。
变化五:
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仲裁审理期限一般为45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即最长为60日,这比现行期限缩短约1/3。而目前劳动争议在诉讼阶段仍走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多则1年,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
该法还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违反上述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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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六类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