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劳社发〔2007〕21号
十堰市城区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完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进一步规范欠缴医疗保险费待遇支付免责期的规定,促进城镇个人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个人参保患者的医疗待遇,根据《十堰市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十政发[2003]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该文件第十条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凡是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费的城镇个人,从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中断时间在1年以内并在当年内将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全部补齐的,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一次性划入,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中断时间超过1年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前的缴费年限不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以上修改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