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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2008-6-10 16:07:19      来源:十堰教育信息网       进入 【秦楚论坛】


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教字[2008]4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十堰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各普通高中、市直各初中:
    现将《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严格高中招生过程管理,规范高中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与范围

    (一)招生计划
    2008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24910人(分校招生计划见附1)。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为“指令计划”和“择校生”两类(民办高中除外)。2008年十堰市一中、郧阳中学和各县市一中在实行统一划线招生的同时实行名额分配招生,十堰市一中、郧阳中学分配生人数为2008年指令性计划招生数的12%,东风一中招录分配生需将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各县市一中名额分配招生人数控制在2008年指令性计划招生数的10%以内,录取办法由各县市教育局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招生范围
    各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市一中招收十堰城区各初中学校考生(含“阳光慈善班”学生);郧阳中学招收六县市、武当山考生(含“宏志班”学生);东风一中(含国际部)、六中招收东风教育集团所属学校考生;六县市所属高中在本县市范围内招生。市、区属市级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主要面向城区招生,在城区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面向县市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招收部分学生,招生人数控制在招生总计划的20%。民办性质的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体音美特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由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审定后实施。

    二、录取办法

    (一)统一划线录取
    统一划线录取是根据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统一划线划等、差额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方式。

    1.招生条件
    (1)城区省级示范高中:达到统一划定的分数线(学业考试位置分,下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2A3B及以上,理化生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均为合格。
    (2)县市一中及城区市级示范高中:达到统一规定的分数线,综合素质评价为1A4B及以上,理化生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均为合格。
    (3)一般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达到统一划定的分数线,综合素质评价各维度均为C等及以上,理化生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均为合格。

    2.工作程序
    (1)市教育局公布与招生工作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各类普通高中分学校的招生计划,考生学业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结果、理化生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成绩等。
    (2)市教育局根据各类普通高中计划,按1:1.05的比例划定录取“最低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3)市教育局通过媒体公示符合各类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各普通高中按照市教育局公示的名单和规定的招生条件、范围制定招生方案,使用市教育局统一提供的报名软件进行报名初录。报名初录分两批进行,第一批:郧阳中学、市一中和各县市一中,初录时间为7月6日至10日。第二批:其他普通高中,时间为7月11日至16日。全市所有高中学校报名初录工作于7月20日结束。
    (4)各普通高中向市教育局上报初录人员名单,由市教育局审定后正式录取。此项工作8月13日前完成,各学校具体上报时间见附件2。
    (5)市教育局和各高中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公示录取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名额分配录取
    名额分配录取是把部分招生计划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组织考核推荐,学生免试入学的招生方式。

    1.招生条件
    (1)品学兼优,在初中阶段曾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综合素质评定3A2B以上。
    (3)初中修业年限未超过三年。
    (4)八年级下学期期末、九年级上学期期末和九年级下学期期中三次校级考试成绩均名列年级前茅或省级以上奥赛前三名获得者。

    2.工作程序
    (1)分配指标。2008年十堰市一中、郧阳中学和各县(市)一中的分配生名额,参照初中学校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人数以及近三年教学质量状况,分配到城区和县(市)初中学校。十堰市一中、郧阳中学招录分配生时间为5月15—6月3日(两所学校分配生的具体名额分配由市教育局另发通知);各县(市)一中招录分配生时间为6月6日—19日。
    (2)组织推荐。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①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认可意见。
    ②初中学校年级组组织民主推荐,将候选学生名单上报学校。
    ③各有关初中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专班,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名额,按1:1的比例确定本校候选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三天。
    ④经公示无异议后,候选学生填写《十堰市2008年省(市)级示范高中招录分配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
    ⑤有关初中学校审核有关材料原件和《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有关材料复印件,送交市一中、郧阳中学和各县市一中。
    (3)学校审核。市一中、郧阳中学和各县市一中按市县教育局下达的分配生名额,对上报的候选分配生材料进行审核甄别,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市县教育局审核,由市县教育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公示结果。经市县教育局审定通过的分配生名单,在原初中学校、招录分配生的高中学校和十堰市教育信息网(sy.e21.edu.cn)同时公示。已公示的分配生,其他学校不得再录取。
    (5)录取。已被确定招录的分配生,由招录分配生的高中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分配生一律不得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否则将取消分配生资格,按统一划线方式录取。
    (6)因各种原因导致实际录取人数小于计划分配数时,剩余分配招录计划改为统一划线录取。
    (7)市县教育局要对各初中学校推荐的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每年分配生的情况进行通报,并建立初中学校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推荐到高中学校的,要追究初中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取消或削减下一年度分配生指标。

    (三)优录
    在继续遵照执行《十堰市教育局关于2007年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优录和照顾政策的通知》(十教字[2007]59号文件)的基础上,作以下微调:
    1.在“优录、照顾对象”一项里增加一条,即:“8.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家庭(即农村只有一个独生女儿的家庭,需提供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和县计生委的相关证明材料)考生”。其他内容不变。
    2.在“优录、照顾办法”一项里增加一条,即:“4.对符合‘农村独生子女女儿户’条件的考生总位置分增加1分参加高中录取”。其他内容不变。
    3.将“优录照顾对象的申报与审查”一项改为:符合优录和照顾条件的初中毕业生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由当地政府、民政、宗教管理、计生委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或颁发的证件,填写《2008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一式四份),学校将所需材料整理汇总后,交县市招办,县市招办将初审合格的优录、照顾考生名单整理汇总造册,连同相关材料于6月20日前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城区各初中和武当山中学于6月15日前交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其他内容不变。
    4.“2008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和“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优录、照顾对象花名册”在去年的基础上有变化,请参照本文件的附件4和附件5执行。

    三、有关要求
    1.严格计划管理。各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下达的高中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和“择校生”比例,不得擅自突破统一划定的分数线录取学生。
    2.严格招生范围。各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范围招生。城区三所省示范高中因特殊情况招收招生范围外的学生,必须严格控制在指令计划的5%以内(不含择校生)。

    3.差额录取实行五优先原则:
    (1)学业考试成绩位置分高者优先;
    (2)学业考试成绩位置分相同时看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高等级多者优先;
    (3)学业考试成绩位置分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相同时,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位置总分高者优先;
    (4)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位置总分相同时,加物理、化学五科位置总分高者优先
    (5)五科总分相同时,有特长者优先。
    如果仍无法区分时,高中学校可以组织条件相同的考生加试(主要采用面试、答辩等形式),高中学校组织加试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4.严格过程管理。

    (1)实行“阳光招生”。各普通高中要成立由校长牵头,分管副校长及教务、政教、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符合市教育局规定的招生章程和录取办法,组织实施招生、受理有关的咨询和投诉。学校的招生计划、录取条件、程序、录取结果和收费标准,都要通过湖北中考招生网(zkzs.e21.edu.cn)、十堰教育信息网、校园网或其它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2)普通高中不得到本校招生范围以外的初中开展招生宣传,各初中也不得接受不应招收本校考生的高中入校进行招生宣传。对高中学校违规进校宣传的,初中学校要及时向市教育局举报。各高中学校在招生范围内的招生宣传须向市教育局上报宣传方案并经审核后方可进行。招生学校不得通过书信、打电话、上门做工作、承诺减免学费、补贴生活费、许诺进实验班(奥赛班)、发预录通知、给初中相关人员招生回扣等形式,干扰正常的招生秩序。
    (3)普通高中收费严格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教财[2006]8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生学费标准为:省、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期350元。择校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示范高中三年学费不得超过2.7万元,市级示范高中三年学费不得超过2.4万元,一般高中三年学费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择校生按此标准缴纳学费后,学校不再加收学费。

    四、违规处罚措施

    1.对城区三所省级示范高中突破规定比例招收招生范围外学生的,按其招收范围外的所有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从第1名到超出人数止的学生,在原划定区域学校注册,高考成绩也计算在原划定区域学校,并削减下一学年招生计划。
    2.凡在招生范围外进行招生宣传的,取消其当年在招生范围外的招生名额。
    3.对花钱买生源的行为,市教育局将从严查处,对初中学校和高中学校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违规经费全部上交。
    4. 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8489512(纪委办)和8489523(基础教育科),接举报后经查实确属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市教育局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在相关媒体曝光。

附:1.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2.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录分配生申请表
    3.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新生录取时间安排表
    4.2008年十堰市普通高中优录、照顾考生申请表
    5.十堰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优录、照顾对象花名册

十堰市教育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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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十堰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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