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十教函[2008]6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经济开发区文教卫局、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教育局、市直普通高中学校:
按照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相关要求,针对我市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贫困生比例较大的实际,市教育局将在全市普通高中毕业生中开展08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工作。请各地各学校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应贷尽贷”原则的指导下,采用多种形式将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到位,使广大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要点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要点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政策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特点
1.贷款期限延长至14年;2.贷款额度最高6000元/年,用于学费和住宿费;3.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负担;4.贷款为信用贷款;5.城乡全覆盖,城镇贫困生也可以申请; 6.受理贷款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代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委托当地农村信用社;7.具体主办机构为生源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如何办理
被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高职高专)正式录取的新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要提供以下四种材料:1.有效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2.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5.学生和法定监护人共同组成借款人,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五、十堰市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咨询电话
十堰市 8489517
丹江口市 5232641
郧县 7221851
郧西县 13872833863
竹山县 4220101
竹溪县 2731154
房县 3224565
张湾区 8529516
茅箭区 8118117
市经济开发区 8319892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5668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