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十堰市地方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及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移民资金投资效益,妥善安置水库移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十堰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暂行管理办法》(十政发〔2005〕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十堰市地方水电工程建设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指十堰市和有关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地方水库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指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移民工程项目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移民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移民资金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财务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移民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法人拨付的库区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移民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经批准的水库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即为移民安置总规划。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依据移民安置总规划和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并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实行"双包干"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双包干"协议。"双包干"协议资金与移民安置规划总投资有缺口的,属地方人民政府承诺的部分,由承诺方筹措解决;超出"双包干"协议的部分,由项目法人负责解决。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及年度计划实施项目。确需调整项目计划且资金总规模不变的,投资大类计划之间的调整,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投资大类计划内的调整,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移民投资项目,其超过部分的投资额由实施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在次年1月底以前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上年度本级执行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各专业项目实施单位,亦须按规定向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统计工作,搜集与移民有关的统计资料,向有关方面提供统计信息。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对移民工程进度和投资建立统计台帐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
水库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集)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库底清理费、其他费用(包括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勘测设计费及监理费)、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等项目。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程序:
跨县(市)的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拨付给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的用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非跨县(市)的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拨付给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移民资金应根据移民工程建设需要拨付,不能影响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更不允许人为滞留资金。
第十五条 水库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征地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9号)进行会计核算。移民迁建单位应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的管理。
建设期间移民资金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从征地补偿投资概算中按规定比例计列,按规定使用。
非跨县市移民的实施管理费、移民培训费、基本预备费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掌握,统筹安排,报批使用。
跨县市移民的实施管理费、移民培训费、基本预备费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掌握,统筹安排。实施管理费分配比例为,县级及以下移民管理机构70%,市级移民管理机构20%,预留10%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其性质属移民经费,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项目计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移民资金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移民资金。
(一)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的;
(二)随意改变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随意进行大类项目之间调整的;
(三)无计划和超计划拨款的;
(四)在项目资金中乱提滥用实施管理费的;
(五)用移民资金购(建)办公楼、住宅、小汽车的;
(六)以考察为名用移民资金外出游玩、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的;
(七)用移民资金担保、抵押的。
第十九条 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有关程序进行管理。凡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
移民工程项目不得越级越权申报或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承包管理的移民工程项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的审查和资金的审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移民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工程项目在立项、设计、评估、检查、验收等过程中的报表、决算、资料要妥善保管,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
第五章 财经纪律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移民经费。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开支,移民部门应予拒付。
凡属移民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补偿费,必须按补偿标准和有关规定,保证兑现到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不得超标,不得代扣各种款项。
移民生产安置经费应依据移民安置规划实施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兑现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法定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两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经常检查移民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总结推广先进管理办法和经验,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同时,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会人员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对移民资金进行源头把关。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将移民资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有关政策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使用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凡贪污、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严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移民资金不包括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参照《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6〕53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