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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消息(武汉晚报)今年10月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简称《办法》)即将正式实施,其中,不少条款充分彰显了“人性化”。昨日,省公安厅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对认真进行宣传、学习、贯彻,每个交通民警要安排不少于一周的集中学习培训。 记者了解到,被称为“鄂版交法”的《办法》共9章,79条,既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又借鉴了外省的经验做法,还充分体现了湖北特色。 司机朋友可关注两大利好条款 其一,从10月1日起,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的一倍。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称,在以前的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罚款滞纳金达到本金额度的十倍二十倍,此举将终结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远远高于本金的历史。 其二,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司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可以申请参加驾驶证核发地或常住地交管部门组织的,为期1天的相关知识教育。交管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2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4分。据悉,目前我市已经成立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正是为此做好硬件准备,此举可极大缓解司机的记分压力,更好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对学生、儿童、残疾人的安全给予特别关注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还应当设置盲道。”)的基础上,《办法》拓展了关爱范围。如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居民聚居区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也应设置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放专用泊位,建设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另外,《办法》对自行车、电动车搭载儿童体现了宽容性。条例指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除此之外,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同时规定“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时,不得载人”。这些规定既体现了人性化执法,也有利于规范对自行车和电动车的管理。 交通管制措施要提前7日公告 《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与公众交通活动有关的限、禁行措施前,有义务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相关人士认为,这一条款体现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目前,交管部门常常发布交通管制通告,对某些道路进行限行、禁行的管制,但通告常常仅提前一两天发布,很多群众对通告内容无法很快知晓,闯禁行线后被迫掉头而造成道路拥堵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一条款将对减少交通拥堵、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保障公众知情权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另外,为更好地打击防范盗抢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办法》还规定,修车厂维修汽车时,必须登记修理人的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并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发现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车辆,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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