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今秋全面推行校方责任险 孩子安全更有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每年每生5元,政府买单
非义务教育阶段每年每生7元,学校支付
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记者 李平 实习生 杨贝 刘繁报道:昨日,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我市今秋将全面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从9月1日起,凡在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今后凡在市内公办和民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该保险不收取学生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买单,非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举办者支付。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保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由政府买单,保费标准为每年每生5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高中和中职)的保费标准为每年每生7元,保费所需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
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浩基介绍,目前并未对幼儿园和大专院校作出投保校方责任险的硬性要求,但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为学生进行团体购买,但不能收取学生费用。
十堰先行推行责任险已6年 学生事故赔偿最高5万元
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记者 李平 实习生 杨贝 刘繁报道:昨日,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浩基介绍,我市早在2002年就已开始在全市推行校方责任险,全市90%的中小学校都已推行了该险。
据了解, 我市先行推行的校方责任险是按照各学校注册学生总量,每名学生交纳保险费3.3元(主要依据学校实际情况,也有学校交纳的是5元),学生每次事故赔偿最高限额为5万元,每个学校每次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
我市先行推行的校方责任险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十堰分公司投保, 该公司负责人指出,校方责任险全面推行后,保险公司保额增加、承担责任更大,对后期服务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推行校方责任险部分学校不领情
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记者 李平 实习生 杨贝 刘繁报道:今秋我市将全面推行校方责任险,昨日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部分学校却不愿意推行校方责任险。
城区某中学的一位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学生在学校发生了意外,大都是由学校承担了责任,如城区某中学前年组织学生春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学校赔偿30多万元了事。去年城区另一所中学,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害致死,学校赔偿10多万元。这位负责人认为,推行校方责任险是“多此一举”。他认为学生在学校出事了,校方会如数赔偿,不会推卸责任。
另外一所中学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了意外事故,校方肯定有责,对学生家长作出赔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又何必出台这个政策,让学校交钱投保呢?
而一小学校长高兴地告诉记者说,校方责任保险减少了学校的风险和责任,为学校组织校外实践活动上了一道“保险”。以前没有实行校方责任险时,如果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故,都由学校单方与家长协调,不仅耗费时间,也让学校承担了很大的经济压力。现在学校组织户外活动便少了这些后顾之忧。
对此,市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浩基解释,有了校方责任保险,学校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昨日,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家长,他们均对校方责任保险叫好,“孩子在学校的安全多了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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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投保范围:按我省规定,凡在湖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保险责任: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赔偿范围: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
哪些伤害事故校方应担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宿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