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武汉晚报)昨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并在今年10月1日实施。
该办法有很多“创新点”,如:将每年的1月22日确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日;湖北不搞“吉祥车牌”拍卖;交警的考评不再以罚单多少来衡量;200元以下罚款,交警可当场收取;电动自行车可上“户口”;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人性化、更细化。
■湖北不搞“吉祥车牌”拍卖
此前颇为热议的有偿拍卖“吉祥车牌”,在本办法中悄然消失。
这一条,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颇受争议,原因就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号牌实行随机选号的方式发放;另外,有钱就可买到“好号”,不利于社会公平。
■不再以罚单多少考核交警
罚单多少,不再是考核交警业绩的标准。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必要支出,将由财政全额“买单”。任何国家机关向交管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将罚款数额与向交管部门的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绩效标准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电动自行车可上“户口”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名正言顺地拥有自己的“户口”了。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这两种车,交管部门准予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凡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不能上路行驶。
■鼓励“出租”场地泊车
单位、个人如有多余场地,用于兴办停车场,或出租自有场地供其他单位或个人停放车辆,将受到鼓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须提供给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
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配建、增建停车场,且不得擅自停用或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