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最低工资标准1日起上调 举报电话公布
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实习生 殷春艳 通讯员 王浩报道: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8月1日起,我市将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城区将由现在的500元/月上调至600元/月,钟点工的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5元/小时。这是我省自1995年正式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的是2007年3月1日调整后的标准。城区500元/月,丹江口市、郧县420元/月,竹山、竹溪、郧西、房县38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分别是5.5元/小时、4.5元/小时、3元/小时。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我市城区和各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发生较大变化,其中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100元,上调至60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调整为6.5元/小时;丹江口、郧县将提高100元,上调至52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调整为6元/小时;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将提高70元,上调至450元/月,钟点工小时工资调整为5.5元/小时。
根据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隔两年至少要调整一次,我省上次调整是在2007年3月1日。我省此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现行标准档次进行合理的归并,缩小差别,将原来的5个档次并为4档。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水平居全国中游水平。
新标准从下月起实施,用人单位付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规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按应付差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同时,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协商的月薪低于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动修改此条款,给劳动者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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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范围:各类企业、民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除节假日外每天工作满8小时的全日制劳动者。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30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全省各区域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秦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700元/月、7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开发区、东湖开发区
600元/月、6.5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
520元/月、6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宜昌市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樊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市区、广水市;恩施、利川市、鹤峰县、建始县;天门市
450元/月、5.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神农架林区 (记者杨麟 实习生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