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解读
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记者李平报道:昨日,记者获悉,市人事局转发省人事厅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带头休年假;工作人员确有原因当年未休的,可挪到下一年;应休未休者,可获3倍工资补偿。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每应休未休1天,可获300%的日薪(具体计算方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261天计薪天数)。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以下情况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没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 满 20年 以 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