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眼”是监视探头的俗称。目前,许多城市的公共场所安装了“电子眼”。而随着“电子眼”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生活,人们对于“电子眼”的看法也逐渐分为两类。一部分人认为,“电子眼”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及交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它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使公民的一举一动完全处于监控之下。但也有人认为,公共的安全高于个人隐私——
本报记者 蒙丽娜
在科技强警的现代化社会,“电子眼”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为有了它们,车辆在道路上不敢随意违章,小偷在公共场所不敢随意下手,多起案件通过它们轻易侦破……可以说,无处不在的“电子眼”有效地保障了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但也有些市民产生疑问:生活在如此密集的监控之下,我们的隐私何在?谁又能保证我们的隐私权呢?
【现状】
全市共安装两万多只“电子眼”
近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自2006年6月十堰市被公安部、科技部遴选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科技强警示范建设城市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公安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东风十堰基地投资1200余万元,在各专业厂安装监控探头3060个,并在东岳公安分局建设监控中心平台1个,在各生活区建分控室8个;张湾区委、区政府通过组织实施“百千万”工程,把“增加一万个监控视频探头”作为重要防范措施来抓落实;市公安局以“三台合一”为契机,建成了直达一线出警单位的网上调度系统、直达一线值勤民警的无线指挥系统、与道路监控设施联网的监控系统、与重点目标联网的卫星定位报警系统,并在交警支队,城区人民路、朝阳路、汉江路等中心派出所建成了二级监控平台,将部分监控资源整合到市局指挥中心,动态防控和快速反应能力显著提升……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共投资1.77亿元,安装监控探头26108个,建成监控室971个。十堰城区网吧、旅店业、歌舞娱乐场所和重点部位技防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100%,市直单位达到70%以上,大型广场、商业街、车站等治安复杂场所技防监控覆盖率达到96%。全市485个金融网点报警设施全部与当地公安机关实现自动联网,150座金库全部安装了两种入侵探测和震动报警系统,并配有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全市68个民爆仓库、16个政法枪弹药库等重点部位安装了电视监控系统。另外安装红外线报警器294套,电子巡更系统368套。现在的十堰市区,已初步形成了“地面巡逻、空中监控、室内报警”的治安防控新格局。可以说,在两万多个“电子眼”的监控下,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证。
【作用】
预防案件发生
记者从市公安部门了解到,自我市建立“科技强警示范城”以来,在安装了监控设施的场所和区域,治安形势明显好转。例如,最早进行技防建设的东山苑社区,连续三年实现零发案。富康社区在安装了覆盖整个社区的16台红外监控设施后,可防性案件下降了82%。
在公安机关的记录簿上,记者也看到一些令人欣喜的事例。去年7月,从四川流窜到十堰的某盗窃犯罪团伙入住火车站旁一旅社。当晚,该团伙准备实施盗窃作案时,因发现到处是电子监控设备,且街上巡逻人员较多,惊惧之下,该团伙放弃作案;同年7月24日,四名四川籍盗窃惯犯流窜到十堰后,也因为害怕“电子眼”同样不敢下手,但最终仍被茅箭刑警大队一举擒获;去年8月14日凌晨3时,明梦超市保安通过“电子眼”发现有人进超市行窃,迅速行动将盗窃嫌疑人柯某当场抓获……
为警方破案提供有力证据
据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介绍,电子监控体系的建立,也为警方破案提供了有力证据。
两年来,全市共利用监控录像信息破获刑事案件160余起。全市324家宾馆、旅社安装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50张床位以上宾(旅)馆联网率达100%,实时录入住宿旅客信息近70万条,提供查询8000余次,通过系统发现、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刘国华等网上逃犯13名,市内布控抓捕逃犯45名。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在全市治安防控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6年12月15日,市图书馆附近发生了一起伤害致死案。案发后,张湾公安分局东岳路派出所与分局治安大队、刑警大队迅速组成侦破专班,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仅用7小时就将犯罪嫌疑人厉小春等人抓获;2007年8月12日,震惊全国的大本营持枪杀人案,也是在监控录像的帮助下成功破获。
约束不文明行为
近日,记者在汉江路派出所采访时看到,大厅内的监控视频上,清晰地显示着汉江路辖区各路段、社区、公共复杂场所的视频情况。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密集的“电子眼”不仅能为警方破案提供证据,还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一些市民的不文明行为。
在电脑联网监控系统上,工作人员点击黄石路监控视频,市民边走路边打电话、在路边吸烟、从包中取东西,以及路两旁门面的情况尽收眼底。可以想像,市民走在周围布满“电子眼”的公共路段,对自己的行为也会不自觉地约束。
【市民疑问】
“电子眼”安装不能太随意
近日,市民张小姐向记者诉说心中的疑问。一次,张小姐在某商场选购了一件衣服后,到收银台使用银行卡刷卡消费。但她无意间抬头一看时,吃惊不小。原来,张小姐看到在她的头顶上方稍后有一个球状的电子摄像头正对着她刷卡的部位,张小姐不禁产生疑问:“自己刚刚输入的密码会不会被摄像头拍了下来?”对此,张小姐表示,如此随意安装电子监控设备,顾客的个人隐私在哪里?
对此问题,家住某小区的李先生同样存在疑问:“小区内安装的‘电子眼’随处可见,而且大多数电子眼是可以360度旋转的,如果‘电子眼’有意或无意间对准了自家的窗户,那家里的一切不就暴露无疑了么?”
担心隐私被“曝光”
除了对监控地点和监控范围的担忧,更多的市民对“‘电子眼’可能曝光自己的隐私”更为关注。不少市民认为,对于各场所监控所摄录的电子图像,内容也应该有严格规定。那些被电子监控设备摄入的一些属于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一旦被公开或者被发到网络上作为营利手段,后果则不堪设想。对此,公安部门应建立一定的保密机制,加以监管。
市民方女士告诉记者,有一年夏天她乘坐公交车,站在后门下车的位置,当她无意间抬起头时,突然发现正上方一个圆形的摄像头正对着自己,当天方女士正好穿了一件低领的连衣裙,想着自己的“隐私”可能已经被前方坐着的男司机尽收眼底,方女士的脸一下全红了,赶紧在下一站下车。更让方女士担心的是,这样的镜头会不会被人不正当地利用?
【专家】
法律约束下的“电子眼”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就市民所担心的隐私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
据市公安局科技科一负责人介绍,2007年4月21日由市政府下发的《十堰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及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管理权。规定还对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范围、如何建设、管理及相关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第十一条规定,从事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从事安防产品生产、销售、集成的资质,并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合法企业。其从业人员具有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人员资格证;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社区安排或者聘用报警和监控系统操作、维护、值班人员,应提前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要加强管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第十六条规定,安装使用报警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之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已经投入使用的,应补办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规定中对市民担心的问题都有一定规范。
随后,记者就“电子眼”涉及公民隐私权问题采访了有关律师。这位律师表示,电子摄像头的安装与公民隐私的问题,其实是公权和私权的博弈,法律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及他人的利益或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所以,在保护安全和隐私之间要注意把握一个“度”,不能因为电子监控存在一定的弊端就否定它,关键在于如何正确使用。他认为,安装电子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安全考虑,只要对监控的范围及所形成资料的使用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对监控人员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管理,在安装“电子眼”的区域内也可设置如“您已进入摄像头监控区域,请规范您的行为”这样的“温馨提醒”,市民在“电子眼”下隐私的曝光将会大大减少。
这位律师表示,如果能够立法约束“电子眼”,使之不要形成滥用的状态,相信它一定能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服务,让更多人获得最大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