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谭祥军 通讯员 侯远荣报道:近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十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十堰城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决定将十堰城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28000元调整提高为35000元,一般职工各统筹支付段比例不变(见表格),该决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参加职工住院费用结算的计算方法:参保人员当年首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以外的费用,其余部分先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计算个人负担部分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 如:某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用4000元,其中有100元属于“三大目录”以外的费用。具体计算: ①三大目录以内的费用=4000—100=3900元 ②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3900—600=3300元 ③按比例计算个人负担=3300×19%=627元 ④按比例由统筹金支付=3300×81%=2673元 ⑤本次住院个人负担=100+600+627=1327元 注:每个县里的情况都不一样,因此市医保局没有对县里的情况进行规定,县里执行以前的标准。此外报销的比例与工龄无关,只与是否在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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