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记者王云英 通讯员刘永峰 黄修鸿报道:市总工会日前宣布,设立30万元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以保护企业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市总工会副主席李馥秀介绍说,市总工会已出台《十堰市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除市总工会设立此项保障金外,县(市)区总工会也须相应设立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保障金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会主席保护机制。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该项资金将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执行。保障内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而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上级工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若工会主席败诉,上级工会支付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二是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上级工会视其被伤害程度,给予500至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或慰问金。三是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人不愿意继续在该企业工作、导致失业的,上级工会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收入标准,给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补助。四是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个人连续三年被授予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通报表彰的,或基层工会因维权在全省树立先进典型并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或个人在维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其维权经验或理论成果在省以上有重大影响的,上级工会将一次性给于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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