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实习生 殷春艳报道:25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外宣布,在武汉、孝感、荆门成功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已制订出全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6月底之前,我市将按新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目前,我市的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还在进一步制订中。
在校学生也可参保
按照《意见》要求,以下人群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一般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过,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重点照顾低保对象
居民医保参保费按年度缴纳,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据介绍,2008年度补助标准为:普通参保居民每人补助2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每人补助1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补助50元。
2008年度,各统筹地区财政还对普通参保居民每人补助不低于30元,并对低保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给予重点照顾。
除此之外,《意见》还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按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保居民负担个人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并通过社会帮扶等途径缓解其困难。
最低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适当兼顾普通门诊。
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惠民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应不高于100元,支付比例在65%左右;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在300元左右,支付比例在50%左右;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低于500元,支付比例在40%左右。
低保人员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在规定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不低于65%的比例报销,同时按规定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将不低于目录内医疗费用的80%。
《意见》还规定,应将筹资总额10%左右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具体方式可探索社区门诊统筹及按实际门诊消费定额补助等办法,不建个人账户。
参保次月就可享受医保
《意见》将鼓励城镇非从业居民早参保,以及连续缴费。参保办法规定,连续缴费不满3年的,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左右;连续缴费超过3年以上的,还可分档逐级提高。
初次参保居民,在次月就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享受待遇至少有3个月的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