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材商场偷梁换柱 2007年1月20日,十堰市消费者田某向市消妻投诉称:2006年11月在市虹桥建材以260元/m购得经销商杨某代理的湖北省某品牌实木地板125平方米,安装工程进展1/3时,田某发现地板与样品不符,虫蛀孔较多,要求退换货,经销商杨某以背面虫蛀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木地板标准》为由拒绝退货。消委工作人员调查时了解到双方陈述均属实,在深入调查时发现,经销商库存的地板有等级之分,但经销商单纯地强调无质量问题不予配合处理。为维护田某的合法权益,市消委经过多方努力,与湖北地区总代理取得联系,要求加强对各地经销环节的管理,,认真履行诚信经营行为,最终达成退货协议,32500元货款全部归还田某手中。 二、消费者酒店摔伤获赔一万三 2007年2月7日,十堰市小雪天气。消费者王某如邀到市内某大酒店参加同事婚礼,有说有笑地走进门口时重重地摔了一跤,导致腰部软组织受伤,MSCT检查腰椎骨折,因治疗费用与酒店发生纠纷,逐向市消委投诉。市消委调查时了解到:一、当天客人较多,相互问候,王某没有留意自身保护;二、酒店问口设有“地面湿滑,注意安全”提示牌;三、酒店门口保安人员没有及时将地面雪水清理干净或设置防滑铺垫。因此,经市消委合议:酒店因没有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错,王某自我保护义务承担部分过错。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酒店一次性赔偿王某1.3万元。 三、汽车装饰出猫腻 2007年3月29日,十堰市消委收到省工商局消保处转办我市消费者徐某家用汽车美容的投诉函:徐某2006年11月27日购买家用轿车一辆,在市内一家汽车美容店进行了车内装饰;汽车开回两天,发现DVD不工作、中控锁、防盗器失灵,进一步检查后发现前大灯进灰、天窗有拆动的痕迹,多次与店主李某及辖区管理部门协商解决无果,逐向省工商局进行投诉。市消委投诉部通过多种途径找到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现场勘察后认为情况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偷换配件,调解僵持不下。市消委决定委托“中国汽车襄樊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为前大灯、天窗与原装配件不符,其他添置设备均有质量问题。经调解最终达成恢复车内原状,赔偿鉴定、误工等各种费用共计1.2万元的协议。 四、化妆品过敏商场赔款一万八 2007年7月8日,消费者杨女士向市消委投诉称:5月9日在某品牌化妆品连锁店购买化妆品,使用后面部过敏,局部有溃烂现象;经医院诊断,确定为化妆品所致。要求赔偿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元,遭到店主的拒绝后发生纠纷。消委在调查时了解到,杨某住院47天,住院费、治疗费共计9800元。出院后因不能达成赔偿意见,逐向市消委递交书面投诉材料,调解’人员专程到市卫生监督局对该产品作出了技术鉴定,确认为合格产品;调查进一步得知。杨某在购买化妆品时,商场促销员介绍说,该产品适合各种皮肤人群,而对过敏性皮肤未作提示。因此,消委认为商场在告之义务上存在过错,经四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致意见,一次性赔偿杨某1.8万元。 五、双“保险”惹“麻烦” 2007年8月28日,消费者王某向市消委投诉称:2000年4月购买了某寿险公司健康保险,并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交纳保费共计9060元;2007年4月,王某因病住院85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理赔时保险公司只按医疗统筹核销以外的部分计算,双方发生争议。市消委调查了解到:王某系市直某机关公务员,享有医疗统筹保险,住院原始票据已在医保中心核销,保险公司以无原始票据,复印的票据公司财务不能核销为由拒赔住院费用。消委认为此案虽为个案,但类似现象普遍、涉面较广泛,稍有不慎可能会导致一石激起三重浪。在咨询相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后认为:①医疗统筹保险与保险公司销售的商业保险是两种保险形式,不能合二为一;②政府医疗统筹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均有义务按规定或约定为受益人提供保险服务;③两种保险得到一种理赔,权力与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权;④保险合同并没有明示对统筹医疗核销的部分不予理赔,按照保险法规定,对该条款发生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保险公司理赔王某1.1万元。 六、烟花伤人赔偿一万 案例回放:2007年2月5日,竹山县消委将一万元赔偿款交到消费者李某手中,李某感激不尽;2006年11月25、日,竹山县擂古镇消费者李某向县消委投诉称,他在个体经营户明某处购湖南浏阳产烟花—桶,在燃放过程中,被一流弹击伤右眼,致使右眼球严重受伤,当日转入市太和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竹山县消委接诉后,立即派员介入调查,发现情况属实,该店销售的烟花非正规渠道购进,经多次上门调查做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赔款1.2万元。 七、啤酒瓶爆炸致人伤残 郧西县城关镇校场坡村二组徐某2007年1月11日向县消委投诉称:2006年6月8日,购买菜品牌啤酒装车时,啤洒瓶突然发生爆炸,致伤徐某眼部,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700多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县消委接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多次找当事入和当时目击证人了解事情经过,最后认定为啤酒瓶自爆致伤,随即通知该厂家到郧西县处理。经县消委调解,生产厂一次性赔偿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2.87万元: 八、购物摔折腰超市赔偿一万二 案例回放:2006年12月17日上午,丹江口市某超市做营业前准备工作,顾客将大门拉开拥入店内,在超市卖场入口处,65岁老太叶某被后面顾客拥倒摔伤。超市人员立即扶起老人送往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住院治疗到2007年3月22日基本恢复出院,共花医疗费6100.80元。丹江口市消协接诉后及时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超市—次性承担叶某医疗费6100.80元、护理费3400元、营养费2250元,共计11750.80元。 九、劣质农机害人害己 案例回放:2007年6月26日,郧县质监局移交郧县消委一起关于农机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案件:投诉人李某于2007年5月1日在被投诉人王某处购买一台“恒牛”牌微耕机,5月4日下午初次使用前,在给轮胎补气过程中,因轮胎爆炸,气浪推动轮胎钢圈从固定螺丝中拔出,造成李某手肌腱断裂,手指骨折,花去医疗费数千元,要求被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营养费。消委当日决定受理,并通知被诉人王某应诉并提交答辩书,被诉人也于此日提交了答辩书。经过调查,投诉人李某于2007年5月12日先后诉至郧县质监局和郧县农机局,后经郧县质监局、郧县农机局多次调解,均未得到处理,为此申诉人多次到郧县信访局上访。2007年6月6日,县领导严清华作出批示:“此案由郧县质监局移交郧县工商局处理”。消委于2007年6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首次调解,并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投诉人退回“恒牛”牌微耕机,价值4360元;二、一次性补偿申诉人李某1.5万元,共计19360元整。 十、种子不服水土农民深受其害 案例回放:2007年2月,房县窑淮乡铺沟村6位村民在乡农机站购买河南产超吨王玉米种6袋共124斤进行营养砣育苗,与其他玉米种苗区别移栽。6月底,出现异常现象:杆子细;高矮不均;初出顶花时为紫红色;出顶花后又烂顶逐渐枯死;叶子普遍为青黄色而不是青绿色;部分叶子中间出现大块白色;挂果差,普遍挂果小且为单数,约有1/4是空杆。7月2日,4位农民愤然到房县窑淮乡铺沟村消费者投诉站联名投诉。县工商局、消委工作人员实地察看,发现‘户农民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经请教农业部门专家,该玉米种只限于黄、淮海流域一带种植,房县的气候和土壤条件不适合种植,导致种子“水土不服”。根据《种子法》种子质量管辖权有关规定,县工商局及时将这起投诉移交反馈给种子主管部门农业局。后经县消委、农业部门联合调解,最终6户农民共获19200元经济赔偿,同时工商部门对供货商处以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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