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黑案首要分子冯永强。资料图 刘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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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新华网陕西频道4月24日电)记者 张军报道:4月22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潼关县冯永强等为首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在长达88页的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定这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7名成员犯有“故意杀人罪”“寻畔滋事罪”“行贿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余宗罪名 。冯永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原潼关县公安局纪检书记熊金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这一黑社会组织充当“保护伞”的另5名原潼关县公安干警,也受到相应刑罚处罚。
这是自2002年以来,潼关县挖出的第三起涉黑大案。5年间,这个县仅公安系统就有20余名干警因违法违纪被查处。包括原任县委书记在内的一批领导干部,也曾因与黑社会组织主犯“交情莫逆”受到撤职等处分。而2002年之前,潼关黑社会组织犯罪更为猖蹶,经常为争压资源展开“刀斧战”“土枪战”“土炮战”,手段之残忍,场面之血腥,至今仍让当地人言之色变。作为常住人口不足20万的全国黄金产量大县,潼关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发案率之高、涉案人数之多、再生周期之短,全国罕见,潼关乱象的深层原因何在?
“黑”傍金而生 “权”傍金而腐
认真分析潼关县近年被挖出的黑社会犯罪案件不难发现,无论心狠手辣的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还是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公安干警,甚至被其拉拢下水的党政领导,都与当地唯一的支柱产业“黄金”开采相关。“黑”傍金而生,“权”傍金而腐,是“潼关乱象”的突出特点。作为此次被端掉的2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的“黑老大”,冯永强的蜕变与黄金开采争夺密切相关。原籍四川的冯永强1993年到潼关矿区时,是一个“身无余财”的打工仔。此时正是潼关金矿资源争夺最为血腥的时期,来自全国各地的数万淘金工人为求自保,按省籍结成大大小小的“工队”。冯永强成了其中一个小工头,并开始介入资源争夺,为个体金矿老板充当打手。
1995年1月,与潼关相邻的河南省灵宝某金矿老板与人发生纠纷,出资邀冯永强“摆平”。冯永强率人向对方金矿坑口的住宿工棚仍进炸药包,将一人炸死、一人眼睛炸伤后摘除。这一“血案”让冯永强“声名大震”。此后,冯永强的工队逐渐“黑社会”化,并与一些个体金矿老板相互勾结利用,通过金矿争夺不断壮大各自的实力。
法院审理查明,这一涉黑团伙在冯永强的直接领导,骨干成员别发民、岳许宝等积极追随,以及成黎明、简文义等十余名打手的参与下,在潼关及周边矿区实施犯罪活动10起,其中为掠夺矿产资源而动辄使用武力(炸药包、自制汽车弹、镐把)聚众斗殴作案1起;故意杀人作案1起,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组织寻衅滋事作案7起,致2人轻伤、9人轻微伤;为巩固其工队人员而故意伤害他人1起,伤2人,2人为轻伤。
2003年,在原潼关县黄金局综合开发公司总理冯永强等人撮合下,冯永强与潼关县玉石峪金矿金老板“合伙经营”,完成“黑”“金”“权”的整合。由玉石峪金矿提供开采资质,冯永强全面组织开采经营,别发民等负责处理外围关系。他们以各种借口和暴力手段掠夺国有矿产资源,非法所得按比例分成,冯永强个人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黑社会组织在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开始用其非法所得编织起“保护网”,以达到长期霸占金矿资源目的。公安干警、部门领导等实权人物,成为他们拉拢腐蚀的首要对象。
冯永强采取金钱拉拢、送礼、入股、捐款赞助、行贿等手段,先后将潼关县公安局纪检委书记熊金祥、潼关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平利,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公局局长张宏等公职人员“拖下水”。被冯永强拉拢腐蚀的还有潼关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王君逢,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分局刑警队队长王争利,潼关县公安局矿区分局民警任新法。
检察机关在公诉书中指出,正是通过熊金祥、田平利等人的包庇、纵容和关照,冯永强的黑恶势力才不断壮大。为帮冯永强掩盖罪行,熊金祥置国法于不顾主使造假,导致民工黄丰收死亡案8年无法破获。田平利也多次为冯永强掩盖犯罪事实。导致这一黑社会犯罪组织在潼关胡作非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及社会治安,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