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掉牙的商场骗局,一些有着丰富实战经验的商场老手,却在一场商业骗资中被骗资逾百万。2008年4月22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月芳作出了一审判决。
虚构合同,巧设“姜公钓鱼”计
2006年夏,居住在南宁市兴宁区苏州路的李月芳在其姐妹谢春娇的陪同下来到了钦州,在钦州市鑫磊肥业有限公司寻找刘文钦追还欠款的当口,李月芳凭着“见人三分熟”的本领认识了钦州市鑫磊肥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陈文清,在交谈中,陈文清无限感叹地说道:“现如今煤炭生意很是红火,要是能有机会做做煤炭生意该有多好啊!”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脑子转的比磨还快的李月芳顿时想出了一条“发财致富”的妙计,俗谚“姜公钓鱼”计。
当晚,经过一番周密的部署,李月芳拨通了陈文清的手机,并凭着自己的“三寸不乱”之舌,将陈文清约进了自己当晚居住的钦州市武警招待所内。
“陈总啊,今个在您公司听说您对煤炭生意感兴趣,小妹我手头上恰有几个煤炭合同,因为项目比较大,想找人合伙,不知您感不感兴趣”,听李月芳这么一说,陈文清顿时眼前一亮,难道我陈某人真要发大财了?但是,毕竟两人才认识不到一天,万一被她给骗了,岂不是自己的辛苦“血汗钱”要打水漂了?于是,陈文清马上又恢复了常态,决定探个究竟,而陈文清的这一变化完全被李月芳看在眼里。
“陈总肯定是不相信我李某人了,得,做生意讲的就是坦坦荡荡,我就拿几份合同给陈总过过目”,为了取得陈文清的信任,李月芳当即将自己早已虚构好的其与广西来宾市电厂A厂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拿了出来,看着合同书上夺目的大红印章,陈文清的心噗噗直跳,心中一片狂喜,但是多年来的商场经验告诉他,做事千万不可冲动,要打有百分之百的仗。
但是任凭陈文清有多么的谨慎小心,在李月芳带领他们去东兴市看了煤炭之后,陈文清的谨慎心里完全瓦解了,而且为了有更多的资金周转,陈文清拉进了另一老板覃永宝加入了合伙行列,就这样,两个有着丰富实战经验的商场老板在李月芳巧设的“姜公钓鱼”计中一步一步走进了圈套。
伪造单据,再施“暗渡陈仓”计
心思聪慧的李月芳知道:要想从两个在商场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手手中骗取巨额资金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必须将戏做足方有机会。于是,在三人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之后,李月芳提出每人应出资人民币50万元作为基本运作经费,陈、覃两人当即表示答应,并于同年7月14日至8月8日先后汇款67万元到李月芳指定的账户上。
为了让陈、覃二人确信自己在为了煤炭生意的相关事宜四处奔走洽谈,其间,李月芳曾先后多次带领两人前去贵州、来宾等地进行生意洽谈,当然,这些虚构的人物并不存在,对此,李月芳以“联系不上,可能出差”为由进行搪塞,而早已失去戒备之心的陈、覃二人竟然没有丝毫的怀疑,被李轻巧地骗过。
为了达到自己诈骗钱财的“暗渡陈仓”之计,其后,李月芳又作了大量的手脚,先后伪造陈洪皓收取煤款、煤炭押金等单据交给陈友清入账,骗取资金46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而此时的陈文清、覃永宝依然没有丝毫的觉察,发大财的美梦一天比一天做的大,终于被李月芳牵着鼻子走进了一个又一个圈套。
巧借他人他屋,狠下“空城计”
对于利用假单据、假发票来骗取钱财毕竟太过于醒目,稍有不慎便会露出马脚,于是,李月芳决定改变策略,采取借款的形式再施骗计。
2006年9月7日、9月17日、9月28日,被告人李月芳以要为儿子办绿卡去英国读书以及要还款给南宁海关的梁羽军等为借口,向陈、覃二人借款。
虽然,三人属于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但是毕竟是自己辛苦赚来的“血汗钱”,陈、覃二人表示犹豫。
早有预谋的李月芳当即说道:“您二位要是不放心,我可以让您们看一下我在南宁的住房,如果到时还不了,你们可以申请法院对我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于是,在2006年8-9月份期间,李月芳将陈友清带到了她所居住的房屋内,而陈友清不知道的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其实是李月芳在1997年认识的朋友单巧莲所有,只因2001年,李月芳在单巧莲装修房屋时出过力,以及2002年单前夫病重时,帮忙护理、打理家务,单巧莲念着这两份情才允许李月芳在她家长驱直入。而此举为李月芳骗取陈友清的信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此后,为了进一步取得陈友清的信任,李月访还让人假扮其香港的舅舅与陈友清通话,声称自己向李月芳借款几百万,如李月芳不还陈友清钱,陈友清可直接到香港向其要钱。
在这种双重保证下,陈友清相信了李月芳,并将80万元的现金交给了李月芳。
一来二去 煤炭“女老板”骗资百万
此后,一来二去,李月芳采取虚开假单据、虚拟假合同以及巧设假名目等各种手段,前后骗取陈、覃二人巨额财产170余万元。
而直到此时,陈友清才从朋友处得知,所谓女老板李月芳只不过是一个无业的妇女,其没有任何的资金可用作生意投资,而此前的单据、合同乃至南宁所谓的房屋均为虚构。
仿佛当头一棒,陈友清当时惊呆了,为了能够有机会挽回自己所受的损失,2008年初,陈友清在向李月芳多次索款无果的情况下,会同覃永宝走进了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同年2月28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人李月芳承认了收到了170余万元的事实,但是却对此款项提出了异议,她认为:她与陈、覃二人之间属于合伙纠纷,不存在欺骗行为,其间的一些财产数目属于正常的亏损范围;而其向陈、覃二人所借的钱款也属于民间的借贷关系,她是要偿还给陈、覃二人的,并不存在所谓诈骗关系。
对于李月芳的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月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合同及虚构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陈友清、覃永宝的信任,使陈、覃二人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又利用与陈、覃二人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伪造票据骗得陈、覃二人46万元人民币,并以三人合伙做的煤炭在东兴市被海关扣押为由骗取了覃永宝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合同诈骗二被告人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取得了被害人陈友清的信任,以借款的形式骗取钱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罪名依法成立。
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月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合计总和刑期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 (夏群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