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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证据轻口供 “杀人凶手”免诉引发热议
2008-3-20 9:41:03      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       进入 【秦楚论坛】

 
刑警出动(图文无关) 记者季动摄

□记者孔祥福 张文龙 肖丽琼

  新闻回放
  证据不足 不予起诉
  杀人疑凶被无罪释放

    中年妇女李瑛一年多前人间“蒸发”,“蒸发”前,她的儿子接到神秘电话,索要108万元,否则他将“再也看不到妈妈”了。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到李瑛的住所勘查,初步判断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艰苦侦查后,嫌疑人王军落网。王军到案后,也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然而,去年10月,检方以证据不足作出了对王军的《不起诉决定书》。
    勒索电话、血迹、监控录像、当事人丢失的物品……许多的证据似乎都在锁定王军为杀人凶手,并且王军的口供也承认他将李瑛杀害分尸后,连同凶器一起分几次抛入长江和汉江之中。
    但是,由于本案关键的证据——李瑛的尸体和凶器难以找到,导致有重大杀人嫌疑的王军抓了又放。对此,包括受害人亲属在内的一些人深为不解,他们问:“难道犯罪分子越残忍、越狡猾,越容易逃避法律的制裁?”

  有话大家说
  刑警:放了疑凶让人窝火


    一名从事了十多年刑事侦查的陈姓警官称,看到报道后有如梗在喉的感觉,“即使是我们心知肚明的事实,也不能定罪。这的确让人窝火!”
    陈警官称,最重要的是,看现有的证据能否形成有力的证据链。从文中描述来看,警方所掌握的证据已基本可以形成证据链,“在没有任何人暗示的情况下,王军交代的作案经过与警方的调查完全吻合,这本身就能相互印证。”他认为还有一件物证对此案至关重要,那就是嫌疑人案发时所穿衣物。“如果能从衣物上检测出死者血迹,将成为更有力证据。”
    他说,对于这种恶性案件,公检法都相当慎重,“轻口供重证据是一条法律常识”。但嫌疑人的口供是不是就一定不能采信?他认为不尽然。轻口供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而这一点是可以避免的。从前年开始,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刑讯逼供行为,全国司法界全力推动对命案和涉黑案件的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目前,武汉市对命案嫌疑人的审讯、现场指认均实行了全程录音录像。他认为,这样的口供应该成为一项重要证据。

  律师:尸体不应成为对其他证据的否定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吴姓律师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符合司法公正的,但有值得商榷和推敲的地方。
    首先,对于尸体找到与否是此案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吴律师认为,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他举例说,法律规定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但在审理强奸案时,有的法官以在妇女被强奸时是否有喊叫来界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是简单机械的。同理,以没有找到尸体就认定此人没有死亡,同样是简单机械的。
    其次,检察机关的这种无罪推定基于以下前提:杀人案必须证据充分,没有尸体是证据不充分的重要表现。但实际上,我国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在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中,必须找到死者的尸体才能定罪。
    吴律师认为,在其他所有的证据都指向王军有杀人嫌疑的前提下,即使不能起诉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采取降低指控的方式来控制王军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简单地不予起诉。

  法官:本案中尸体是关键证据

    硚口区人民法院法官谈毅表示,该案判决的关键证据就是尸体,没有尸体就不能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是不能判定嫌疑人有罪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即使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起公诉,法院也不会支持。
    那么,对于一些毁尸灭迹的杀人案件,是不是就因缺少“关键证据”而无法对凶手作出严惩呢?谈法官称,肯定不是这样的。实际上,即使找不到尸体,仍有很多种途径证明被害人已经死亡,比如现场痕迹鉴定、DNA鉴定等等一些手段,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害人死亡,就能和其他证据一起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对嫌疑人定罪。

  专家:“疑罪从无”体现司法进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赵俊新指出,“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他指出,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这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比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这些“冤假错案”引起了司法界的沉痛反思。
    因此,赵教授认为,“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确立,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据指向目标必须是唯一的

  赵教授还指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符合我国法理的。为什么呢?此案中,嫌疑人与被害人熟识且关系密切,嫌疑人经常前往被害人家,这使得警方从案发卫生间提取的部分证据缺乏说服力。警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嫌疑人可能与此案有关联,但其指向的目标并不是唯一的,即也可能没有关联。
    那么,当被害人家属提出申诉后,检察机关释放嫌疑人,会不会影响以后的调查取证呢?赵教授称,两者并不矛盾。首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证明嫌疑人是无辜的,必须释放。如果上级检察机关驳回了不起诉决定,还可以继续侦查。
    杀人罪不能认定,根据现有证据,总能认定其他罪名吧?赵教授表示,在一起刑事案中,证据链是针对某一具体罪名展开的,当这一罪名不成立后,所有的证据都失去了意义,不能据此认定其他罪名。比如说,杀人罪不能认定,是因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而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那么嫌疑人就有可能是受被害人指使打的电话,如果被害人没被嫌疑人控制,是不能认定勒索的。再说,物品可能是被害人赠送给嫌疑人的。这样看来,证据链缺失,其他罪名都无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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