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通讯员余敬海 王益民 冯伟报道:“贵院浪河法庭办案重证据,不搞‘内外有别’,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帮我们了结了十多年的纠纷,对该庭的办案作风和效率我们非常满意!”这是8月5日,北京仁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丹江口市法院寄来感谢信中的一段话。 1997年4月,北京仁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3611机械厂口头约定,由仁创公司向3611工厂提供货物,货到后按市场价格支付货款。截至2004年7月,仁创公司累计向3611工厂供货1131.9吨, 3611工厂采取滚动付款方式支付货款1546475元后,以货款已付清为由对欠下的125000元不予支付。仁创公司在多次发函、派人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欲诉诸法庭,但又因担心法院搞地方保护、办事拖拉而搁浅。 今年6月20日,仁创公司经过充分准备后,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丹江口市法院浪河人民法庭递交了诉状,要求3611工厂支付货款余额125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各类证据。 浪河法庭考虑仁创公司是异地诉讼,如果不快审快结,势必会加大他们的诉讼成本。于是,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的当天就向被告方送达了应诉材料,并向厂领导提出了调解结案的建议。 6月22日,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了由3611机械厂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北京仁创公司10万元、6月30日前付清2.5万元货款的协议。 7月14日,收到承办法官汇来的2.5万元案款的北京仁创公司出于感激,向丹江口市法院寄出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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