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实习生 殷春艳
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下称医保局)获悉,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已经正式开始业务受理,城区居民可携带相关证件到各地居委会登记,然后在建行各营业网点缴费办理,拿到由医保局印制的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后便可享受各种医疗报销政策。
四类人员可参保
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未按月享受养老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中的非从业人员、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务工人员随住的非从业人员家属、在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
参保须到居委会登记
未成年人(除参保学生外)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居住地居委会、街办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中的非从业人员,由其所在村民委员会集中后到所在街道办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负责验证城镇居民提供的证明、证件及相关表格,对验审通过的城镇居民,建立参保档案,将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准确完整地登录上网,并将相关表格在11月30日前上报市医保局,各学校的参保人员资料必须在9月30日前上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在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后,确认参保人员及其缴费类别,然后反馈给各社区居委会、街办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再由这些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向参保人员开具缴费通知书,参保人员拿着通知书到由市地税局指定的建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市医保局在收到缴费凭证后便可办理社会保障卡和医疗保险专门病历本,参保人员便可享受保险待遇。
目前,我市城区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工作已经在各个社区居委会展开,由于各居委会规定的登记截止时间不相同,市民应尽早去办理登记手续,以免错过登记时限。
户口簿或身份证必不可少
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未成年人(除参保学生外)办理参保登记时应由监护人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信息页)。按规定统一填写《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
城镇低保对象必须提供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重度残疾人须提供残联发放的且伤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困难家庭老人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的证明;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务工人员随住的非从业家属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发放的《暂住证》或居住在本地的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医保机构提供的未参加任何形式的医保证明。
个人每年最高支付150元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在登记时需缴纳6元的工本费。
参保居民应一次性缴清参保年度个人缴费部分,而2008年参保的可以从参保登记月起一次性缴纳至2009年12月31日的医保费,新生儿从参保当月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保费。
目前,我市城镇医保属于起步阶段,各类参保居民个人缴纳保费金额所执行的标准为:各类中小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18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50元;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家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在以上几类参保人员中,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政府全额补助。
参保待遇期外迁、死亡等不退保费
已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须持变更资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其参保登记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学校申报,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信息变更表》,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学校需在9月30日前)报市医保局审核,一年申报一次。
如有中途新增、退保、转移、出国定居、参军、死亡等其它情形的,到当地劳动服务部门登记,经医保局审核后便可办理各种手续。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死亡、迁往外地居住或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保保险费不予退还。
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缴参保费
按照《十堰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办法(试行)》规定,学生参保缴费的时间为每年9月份,其他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0日,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今年参保的人员从申报之日起至12月20日为申报缴费时间。
参保居民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未全额缴清年度个人医保费的视为断保,每年12月21日以后至次年12月20日期间缴清医保费的,视为中断缴费1年,超过此时间缴费的,视为中断1年以上。欠费1年内再次参加医保并全额补缴断保期间医保费的,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1年以上再次参保的,重新计算缴费年限。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比正常缴费多出1万,可提高到4万元。
最高报销比例为80%
参保居民医保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总额在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支付40%,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居民医保患者需住院的,持入院证、医保专用病历、社保卡到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享受医保住院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生成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时间的保险年度结算费用。
各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第一次入院起付线为600元,第二次入院为500元,报销比例甲类为60%,其它为45%;二级医院第一次入院起付标准线为350元,第二次入院为250元,报销比例甲类为70%,其它为55%;一级医院和惠民医院第一次入院和第二次入院起付线均为100元,报销比例甲类为80%,其它65%。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之和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超过3万元的部分医保部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