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通讯员张建强报道:原告王某因价值16万余元的财产全部损失而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其损失。7月25日,郧西县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妥善调处由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万元。 2005年3月,原告王某承包了被告在十漫高速公路上承建的部分桥梁工程。2006年1月,王某退出该工程建设,同年2月双方清理结算,被告将王某部分机械设备等进行了折价接收,但没有接纳王某的3台钻机。随后,王某派人去拉钻机时,遭到看场人员的阻拦,未能拉走。此后王某对其钻机听之任之,直至2007年王某发现钻机不见了,便与被告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阻拦王某拉走钻机实属侵权,但王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放任对自己财产的管理义务,对财产的损毁也有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