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保费,员工如何维权?截至本月1日,《劳动合同法》已实施半年,《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也相继施行,这些法规在适用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争议。为使每一个劳动者更明了自己的权益,本报从市劳动部门获取了九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帮助劳资双方更合理、有效地维权。
挂靠不清退 单位要担责
王某于1994年底挂靠调入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王某承诺不在公司上班,社保费也全部由自己缴纳。2003年10月,王某挂靠的公司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出台,改制职工名单中并没有王某的名字。2004年3月18日,改制后的新公司成立,股东名单中也没有他的名字。王某认为,自己挂靠在公司,公司改制应该有自己的一份。由于与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挂靠的公司为自己缴纳2003年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发放自1994年至今的生活费,并享受该公司改制的一切待遇。
处理结果:挂靠的公司为王某补缴2003年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其它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
说法:企业在用工时,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之外续存的其它劳动关系要及时进行清理,用工形式一定要明确。
拖欠员工工资 单位要补偿
胡某于2000年10月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05年5月起至今年元月,公司共拖欠他45600元工资。
今年年初,胡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保费。
处理结果:该集团公司为胡某办理自2000年10月至今年元月的各项社保费;胡某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支付补偿金10500元;公司支付拖欠的45600元工资。
说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以,一些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承担的风险不仅仅是走一个工人那么简单,还将面临高额的补偿金。
单位不缴社保费 员工可获赔补偿金
宋某、刘某、张某分别于2005年3月、2003年10月、2004年5月先后与某汽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公司从3人的工资中各扣除了2000元作为押金,且未给3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从2007年7月起,企业承诺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但以前的不再补交。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解除了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2007年11月,为落实《劳动合同法》,公司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宋某、刘某以之前的社会保险不补交为由拒签合同,随后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
今年元月,3人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汽配公司为他们补缴社保费;支付3人因公司未缴保险而导致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退回3人的押金。
处理结果:该汽配公司支付3人的各项社保费,退还押金,并支付3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500元。
说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时获赔经济补偿金。目前,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为员工缴纳各种保险金,承担的风险较大。
被突击辞退
员工可获补偿
2003年5月,肖某进入某汽车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月5日,因《劳动合同法》实施,该公司为了转嫁用工风险,以肖某年龄已达35岁为由不让其上班,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开具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此后,肖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不同意,肖某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该公司依法为肖某缴纳自2003年5月至2008年1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肖某经济补偿金7500元。
说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部分企业打着转嫁用工风险的想法,突击辞退员工。其实这种做法完全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不仅不会转嫁用工风险,反而要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到头来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劳资双方可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1998年7月,龚某进入某工厂从事保洁工作。2000年2月21日,该工厂变更为某公司。 2003年1月1日,公司与龚某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8月,龚某称家中有事离开公司。2006年12月,龚某要求回公司工作,公司考虑到其之前的表现不错,便同意其回来上班。今年元月,龚某只干了一个月就私自找人代替自己上班,自己则在某商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龚某认为自己已工作了10年,应该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驳回龚某的仲裁请求,公司可以不与龚某签订合同。
说法:龚某与公司建立的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而且龚某私自请人代替,未能亲自履行合同,故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求职时,一定要分清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口头辞退不算数
王某原系某汽车公司承包人。2006年元月,公司单方终止了他的承包合同。直至2007年7月,公司才安排王某到公司下属的某企业任职,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9日,公司以王某未交押金为由,口头通知其停止工作,但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今年元月,王某在多次要求恢复工作无果后,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回单位上班,并由公司帮其补缴2006年1月至今年元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该公司应从元月份起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其上岗工作,并为其缴纳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说法:本案中,公司口头通知王某停止工作,未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手续,作法不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可辞退严重违反制度的员工
宁某于1981年5月与某管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5年12月19日,该公司与宁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日、6日、11日,宁某因身体不适就医,某厂卫生所及某医院三次出据病情证明书建议让其休息,但宁某未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就在家休息。同年12月19日,该管业公司决定解除宁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其连续旷工超过15天。
宁某遂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07年12月25日该管业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处理结果:驳回宁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宁某虽然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但未向单位请病假,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仲裁有时效
1992年5月,董某进入某公司工作。1995年下半年,董某因患肺结核请了几个月病假。同年11月,董某病愈后要求回单位上班,但该公司称董某未请假就自行离岗,原工作已安排他人项替。此后,董某多次找公司理论无果。今年3月,董某将该公司诉讼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其待岗的生活费及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处理结果:董某于1995年11月份离开该公司,至今已近13年之久,早应主张自己的劳动权利。因仲裁时效已过,驳回董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所以劳动者在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后,应立即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否则会因错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主张。
连续工作满10年 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钟某于1995年3月被市内某局聘为临时工,该局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11月,该局停发了钟某的工资,原因是正清退临时聘用人员,但该局未安排专人通知钟某,也没有下发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文件,钟某一直在原岗位工作至今年3月。钟某多次向该局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拖欠的工资无果,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13年的社会保险金及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的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该局为钟某补缴1996年元月(社会保险自1996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至2008年3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发拖欠工资,一个月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说法:钟某在该局工作13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