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根据公安部最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公安部102号令),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车主除了在享受系列新便民措施带来的便利的同时,还可以自选自编车辆号牌。那么,新规定中有哪些新的便民措施?自编自选又有哪些新的规定?将给我市的广大车主带来哪些影响?昨日,车管所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此进行了新规解读。
■记者 李伟 特约记者 熊伟 通讯员 席天生
车牌自编自选不等于胡编乱选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民警介绍说,“102号令”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也是广大车主和市民最为关心的变化就是放宽了车牌号码的选择权。新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据了解,目前,我市正在实施的选号方式为“六选一”。新规定实施后,机动车所有人对号牌的选择权将大大增加,在允许的号段范围内可以由车主选号,尽量满足群众需求,只要车主所选择的牌号不违反规定,不与已发放的牌号重合就行。但是值得提醒的是,车牌自编自选并不等于胡编乱选。
车管所负责人介绍,机动车号牌组成有一定标准和规则,湖北十堰的号牌首先是“鄂C”开头,然后才是字母和数字的组合,这都有严格的规定,即使新规定实施后,自编自选也是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内实施的。就我省来说,具体如何实施要等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后才能确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会有一些适当的限制,不是自己想怎么编号就怎么编号,以确保机动车号牌的管理不出现混乱和号码资源的有序使用。
明确了县级车管部门的权限
在以前,由于没有明确县级车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导致部分偏远地区的车主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新规定对县级车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命名为“车辆管理所”,目前各地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不统一,有“车管分所”、“车管工作站”、“车管中队”等,不仅使其地位和工作职责不明确,还容易使办事群众造成误解。
新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县级车管部门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车辆注册登记时限“提速”
新规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据了解,从去年起,我市车管部门已经出台多项便民措施,在有关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5日缩短为1日。
其次,新规定取消很多业务的审批程序,取消了停、复驶业务,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因此予以取消。
变更车身颜色不必事先审批
新规规定:为了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依照以往,改变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必须经过审批,而依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如需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不必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但是这并不是说,车主可以随时随意地变换机动车的颜色、车身或车架,新规定同时也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临时号牌不得多次申领
对于临时号牌,很多市民并不陌生,甚至有很多车主为了避免处罚竟然在临时号牌方面动起了歪心思。即将实施的“102号令”对车辆临时号牌方面也做了比较细致的要求和规定。新规规定,4种情况下可办理临时车牌:机动车未销售的;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新规同时规定,临时号牌共分3种:未销售的和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的临时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15日;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车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30日;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以及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不超过90日。
此外,对于机动车未销售的和以购买、调拨、赠与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两类情形,而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号牌的,车管所核发临时号牌最多不得超过3次。
转移登记增加查验内容
为了适应新形式下机动车管理的需要,新规规定:在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权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新规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这部分新规定也属于新增加的内容: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是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相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