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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夏明岚 通讯员 杨广然 周晓峰报道: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和管理,解决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日前,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对我市城区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进一步明确,细化了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收入、现有住房等指标。 目前城区有低收入家庭29250户,特别是一些困难职工的住房条件仍然很差。到底哪些人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很多低收入家庭市民最关注的问题。按照去年5月份出台的《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即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是拥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二是无房或现住房人均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的,三是符合城区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即家庭人均年收入水平占十堰市人均年收入水平的8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占十堰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下。但由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管理办法没有细化或涉及的问题。因此,市房管局针对这些问题拿出了一系列操作办法,对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员资格认定等问题进一步细化,作为《十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补充,报送市政府审批。目前,该补充文件已通过市政府审批并开始执行。 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了解到,细化后的规定要求购房者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并且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中除需拥有十堰市城区常住户口这一条件与原规定保持不变外,其它三个条件均有变化,细化后的规定把现有住房面积调整至低于人均15平方米;并明确规定家庭人均年收入为8000元以下(其中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它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同时还将单身家庭列入申请人范围,但要求此类申请者提出购房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另外,细化后的规定明确要求申购家庭成员之间需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相关链接
申购人提交了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是否就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有哪些步骤?公示时间为多少天?针对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日前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布了我市城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一、申请购房人在城区各区房管局领取《十堰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审批表上收入及住房情况。 三、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 四、申请人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处开具住房情况证明。 五、申请人提供户口簿作为户籍证明。 六、区房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 七、由区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各社区进行公示,同时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报纸或电视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八、公示后无异议的,可获得购房资格,由市住房保障办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九、申请人持审批表在指定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购买房屋,并由售房单位在审批表签署意见。 十、申请人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与市房管局签订《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转让协议书》后办理房产证。 另外,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购房人,如果数量超过本次投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套数,则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资格,中签者购买本次投放的经济适用住房,未中签者轮候优先购买下一批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参与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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