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可以使劳动者摆脱多种困惑、迷茫,他们的权益也将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零就业家庭可获即时援助 心愿:十堰市茅箭区郑家沟居民徐凤强今年43岁1995年从印刷厂失业后,很长时间都没再找到稳定的工作,四处打零工维持生计,孩子才5岁多,妻子从农村出来一直在家没工作。去年三月份被社区认定零就业家庭,五月份茅箭区政府购买100个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徐凤强当上了社区巡逻员,每晚21:00至凌晨4:00值班巡逻,白天上午11:30至下午14:00在市人民小学校门口负责护送小学生过马路。每月有500元工资,有社会保险。“靠500元肯定不够用,勉强能顾个生活。”徐师傅很想再干一份工作,生活过得宽松些。他说:“2008年我得多挣点儿钱,社区巡逻员继续干着,白天再兼职做个钟点工。打算让媳妇也找个工作,只要能在市区上班就行。” 解析:当前,就业困难的特殊人群仍然存在,虽然他们中的一些人找到了工作,但岗位、待遇等不稳定,就业满意度仍不高,像徐先生这些特殊人群的就业愿望尤需得到关注。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而且,零就业家庭依法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享受到“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针对性的优惠,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而作为《就业促进法》的配套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指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零就业家庭受援的时间。
公共就业服务不收费 心愿:“吃过黑中介的亏,我现在找工作谨慎多了。”家住银河小区的罗向荣,提起自己在中介公司找工作的经历,至今仍气愤不已。40多岁的罗向荣从某变速箱厂失业后,一心想找个能有社会保险的单位工作,可非常难。找工作心切的她轻信了中介公司包交社会保险的承诺,交了900多元中介费。结果罗女士在某厂干了十八个月的装配工后,却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费分文未交。不甘受骗的罗女士到劳动监察部门几次举报后,该中介公司才不得不按十堰市最低工资基数给罗女士补交了社会保险金。 解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会的求职者,将不会再有罗女士这样的苦恼。凡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招聘会,《就业促进法》规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仅如此,以后像罗女士这样的求职者还可以去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登记,享受一系列服务,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
残疾人就业可免税 心愿:45岁的孙来寿在某居民小区摆修鞋摊已有二十多年了。因小儿麻痹后遗症,只得靠双拐走路的他,每天早上六七点钟就在妻子的帮助下出摊,夫妻俩一直要干到天黑才回家。“多亏有居委会的照顾,帮我们申办了社区摊位,还免了摊位费,日子才过得去。”做生意厚道,为人又勤勉,加上没有任何税费,扣除原材料成本费,孙师傅每月可有1500元左右纯收入,还攒钱在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年过四旬的孙师傅至今还没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要是能对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有照顾,就好了。”他希望对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更多、更细、范围更广。 解析:给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是一个和谐社会应有之义,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残疾人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就业促进法》还明确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将“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像老孙就享受到经营场地等方面的照顾,并且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职场歧视不再成为就业障碍 心愿:某师范院校应届毕业生小张,提起2007年找工作的经历很是郁闷。临近毕业体检时,小张被查出是乙肝病毒健康携带者,从此他找工作之路走得格外坎坷。一向品学兼优的小张,虽然一再“闯”入用人单位复试关,可一接到体检通知书,乙肝检测一项总也躲不过,结果错过了不少工作机会。“去年一年都在四处打零工,今年想找个稳定的好工作”。小张觉得,没了用人单位强制检验乙肝病毒这一项,心里的一块大石终于落地了,有信心找到心仪的工作。 解析:从今年1月1日起,如果遇到就业歧视,求职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从年龄、性别、户籍转向容貌、身高、体重、疾病,甚至向血型、生肖蔓延。如今,《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而遇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将受处罚。
薪酬明确无需“面议” 心愿:“看了半天,老是一经录用,待遇从优,为什么不说得明白些。”一走出招聘会现场,求职者小王就发牢骚,对着一条条详细的年龄、学历、专业等要求,小王“对号入座”和用人位交谈很融洽,可当最后谈到薪酬,才发现用人单位开出的底薪太少,小王实在没兴趣,更别问有没有社会保险的话了。 解析:“薪酬面议”使许多人对应聘单位的薪酬待遇无从了解。如果将具体工资待遇在招聘启事发布之时明确登出,更利于实现招聘双方的快速选择。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各类招聘广告中常见的“月薪面议”等类似字眼,将退出历史舞台。作为《就业促进法》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且,该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工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