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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彭军报道:记者昨日从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会上获悉,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市民吃肉将更加放心了。 会后,记者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及我市将采取的针对性措施采访了市屠管办负责人。 所有县市城区力争年底实行牛羊定点屠宰
修订后的《条例》继续维持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进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当前,我市部分县(市)尚未实现机械化屠宰。市商务局要求,到2009年底,所有县(市)城区必须有1家达到星级标准以上的屠宰企业。同时,我市将培育和扶持发展集约生猪养殖、规模屠宰、精深加工、连锁经营等经营方式的肉类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全国中心城市拓展市场。力争到今年年底,所有县市的城区全部实行牛羊定点屠宰。 不得限制外地合格生猪产品进入本地
为了保证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猪产品在地区间顺畅流通,通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目前,我市已有双汇集团、雨润集团等外地经检疫的生猪肉品在超市及部分集贸市场销售。 私屠滥宰、注水最高可罚10万元
新《条例》解决了以前由于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的问题,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例》增加规定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行为,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增加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的处罚。 在提高罚款数额的同时,《条例》扩大了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处罚措施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它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标志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等行为,都有可能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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