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被称之为祖国的花朵,然而,在我们的身边,因为社会、家庭、学校的管理乏力,出现“真空地带”, 尤其在城乡结合部更为突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本该在学校安心读书的学生,却像花儿一样过早地枯黄了。
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见习记者 张平通讯员 高彦夫 张庆霓
记者近日对郧西城关地区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进行调查。据了解,1至5月,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 件7人(其中故意伤害1件3人、寻衅滋事2件4人、而因情节轻微从轻处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5人、不批准逮捕1人),发案地大多处于城乡结合部。
他们还是一群孩子
记者在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获知,根据该院所查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此类案件有如下几个显著特点:
犯罪成员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批准逮捕的7人中,不满16岁的2人、不满17岁的3人、不满18岁的2人。均系辍学在家不良少年,缺乏家庭管教。因为缺乏正常的教育和来自家庭的严格管束,致使其自制力差,臭味相投,结成帮派,且因无业而成为游手好闲之徒。
长期纠集,形成团伙,作案频繁且主观危害性较大。如17岁的熊某和16岁的姚某长期纠集一帮不良少年,形成一股横行霸道的青少年团伙,每每作案怀揣凶器,无端滋事逞强。有时一天作案数起,不论走到哪里无不寻找下手的机会,作案地点不限。
作案对象明显地具有以大欺小的特征。他们作案往往选择比自己年龄更小的在校学生。如程某和胡某一伙数人,尽管不是邻里同乡,却因长期无人管教且臭味相投,自2007年初以来纠集在一起,凡是见到少年学生,便索要钱财,少则上10元钱,大到一部手机,雁过拔毛,最小的受害人年仅12岁。
作案手段恶劣。动辄对少年学生实施拦路抢劫钱财、无事生非,被害人稍有不从,重者捅刀子、拍砖头,轻者拳打脚踢、强制体罚,致使被害学生身心留下创伤,使在校学生人人自危,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和教学管理秩序。
“花朵”过早枯黄谁之过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他们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理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对于青少年的教育和正确引导,家庭、学校及全社会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尤其是作为家长的父母,在培养孩子的健康成长中应该责无旁贷地倾注更多的努力与关心,切勿以各种主客观原因给予搪塞,以至出现问题后悔莫及。
4月初的一个晚上,郧西县城关镇16岁的黄姓少年,在县城某网吧向13岁的梁某索要钱物,并令梁某来到门外人行道上,见梁拒绝,黄便对其拳打脚踢,随后又对其搜身。此时,梁某一时性起不计后果,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黄某的心脏,致使黄某当场死亡。公安人员接警后,于当日晚10时前往黄家时,黄的母亲还在外面打麻将,民警向黄的母亲询问其子下落时,她竟然说:“我们的孩子经常在外面跑,啥稀奇!”对于自己孩子的死,尚一无所知。由此可见,家长对自己的孩子一味放纵而不加管束,正是造成黄某悲剧的必然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因主观故意而犯严重暴力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案件中的7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基于他们主观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先后一一作出批准逮捕之决定,充分体现了《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掩卷沉思,希望此类案件能够给家长及学校以警示和反思。
记 者 手 记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直接或间接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发生。关注青少年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务必建立“三位一体”预防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家庭应对青少年成长负起第一责任。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增进家庭和睦、远离赌博、毒品,矫正不良习惯,自觉做孩子的榜样;家长要关注孩子交友的情况,及时与学校沟通,从小事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品行习惯,对不良行为要及时预防和矫治。
学校应建立健全青少年德育体系。学校是向青少年传授知识的场所,应把德育教育放在与文化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适时开展针对性强的专门授课,以提高学生的道德意识。同时,就开设法制课程,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学生当自己遭遇不法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教师汇报,增强自我防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社会应营造青少年成长的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责任,政法、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健全联动机制,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应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培养农民家长的法制意识和对家庭、孩子的责任意识,村委会、妇女组织要关注、关心“留守儿童”成长,让所有青少年都能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