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建波
张某系我市某企业员工,2005年3月的一天下午,他到公司办公室要求查阅公司章程及工资表时,与董事长发生争执。后来,该公司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并处罚金100元的处分。同年4月,张某在上班途中与董事长再次发生吵骂,公司以张某“无缘无故在公共场所谩骂公司领导”为由,对张某作出“停工、检查”的处理决定。同年5月,公司停止了张某的工作。
事后,张某多次找公司要求恢复工作,均被以已将其开除为由拒绝。随后,张某向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恢复工作。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处理张某的问题上存在着偏重现象,应恢复其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不能随便开除员工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张宝金介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有6种情况: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市民问法
杨小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何新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张宝金:《劳动合同法》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与1个或1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