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建波
40多岁的李师傅,1988年6月被市内某银行雇请为该单位电工,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合同,直到2003年6月,双方才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李师傅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单位也一直没有给他买保险,直到2005年8月31日,该单位以双方在2003年6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李师傅解除了劳动合同。
事后,李师傅多次找到该单位,要求继续工作,但该单位一直不同意。2005年10月,李师傅向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缴1988年以来其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李师傅在该单位虽然工作了17年,他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于法无据。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提出要解除与李师傅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向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万余元,并补缴部分保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像李师傅这种情况,可以和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张宝金告诉记者,“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单位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规定如下: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因自身因素不能工作的情形。上述三种情况,若续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宝金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市民问法
李小姐:《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动用工有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对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有没有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张宝金: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有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是盖章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条款应该具有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