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建波
2003年6月,魏某被十堰某市场招聘为市场保安管理人员,双方未能签订合同,口头约定单位提供住房,月工资450元,工作期间,魏某曾向该市场的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2005年,魏某提出辞职,市场支付了他两个月的工资补偿金900元。事后,魏某便以没有给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向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市场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支付他未缴各种保险金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为,魏某工作事实成立,市场应该给他缴纳各种保险,裁定市场从2003年7月开始至2005年元月,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但经济补偿与法无据,不予支持。
“魏某最后以胜诉而告终,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魏某得到的赔偿肯定要多得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张宝金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不光要补缴,而且劳动者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企业有以下6种行为,劳动者便可解除合同。它们是: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利的;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是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不用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自行解除合同。
如果企业在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6个月以下按半年计算。
市民问法:
刘先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怎么办?新法实施的时候如果被单位解聘是否有经济补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张宝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款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同时,本款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的部分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