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建波
51岁的庄师傅是一名电子工程师,2005年5月应聘到顾家岗某企业做电子加工工作。当时,庄师傅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按公司招聘信息上的条件,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3000元。
庄师傅上班期间,公司一直没正式为其发过工资,只是在2005年中秋节发了500元、十一发了300元、2006年春节发了500元节假日福利费,公司也没为他办理社保。2006年2月8日,公司以庄师傅对机械、电子、电脑制图不太熟悉为由将其辞退,没有给他1分钱工资。
事后,庄师傅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为他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支付9个月的工资23935元,支付所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庄师傅在公司上班事实清楚,公司应支付其工资23935元。但25%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它要求予以支持。
“拖欠工资一直是劳动者反映最多的问题,它已成为劳动关系中的顽症。”劳动监察支队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到年终,欠薪问题就成了投诉热点。”
目前,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后,一般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程序复杂,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而劳动者工资被拖欠的数额一般并不大。换言之,他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耗在讨要工资上。因此,很多被拖欠工资数额不大的到最后都不了了之。一位专门从事农民工维权的律师对此深有同感。
《劳动合同法》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张宝金告诉记者:“单位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接到支付令后,没有异议的需立即付清报酬,否则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此外,用人单位在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和劳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将享有‘解除合同权’,还能领到补偿金。”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对于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及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应付金额50%至100%的赔偿金。
市民问法
杨小姐:我2005年9月进入一学校做打字员,工作期间未出现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合同是一年一签,今年8月到期后,单位至今没跟我签合同。11月30日,我收到单位与我终止聘用关系的通知(至12月17日解聘),理由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虽然12月给我发全月工资,但年终福利、奖金却没有提。毕竟2007年我也算干完了,我是否该得到今年的年终福利及奖金?工作期间,单位没给我交纳任何社会保险,我是否可以要求他们补交?今年9—12月,单位没与我签合同,我能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张宝金:从杨小姐反映的问题看,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手续基本上符合法律规定。但按照《劳动法》规定,学校应为杨小姐补交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由于2007年杨小姐在该单位工作一个年度,年度奖金应有其一份。今年8月杨小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单位与杨小姐办理的应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的规定,单位应按杨小姐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杨小姐双倍工资的请求暂不能获得法律支持,因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此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杨小姐的工作单位是事业性质,如签订的合同属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找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如签的是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找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