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 特约记者徐雁初 通讯员洪明林 郭词明报道:年幼时手臂烧伤,因家中经济困难没钱到大医院治病,在个体诊所治疗后没有保住臂,18年后状告个体诊所没尽责。记者昨日获悉,经郧西县司法调解,这起医患纠纷日前得到妥善解决。
1990年农历9月初七,郧西县槐树乡仙姑洞村三组村民谢某某(当时只有9岁)一个人在家烤火时,不慎跌入火炉烧伤左手臂,因家中没钱未能到大医院救治,在其舅舅张某的帮助下到本乡槐树村个体卫生室夏某某处欠账就治。一周后伤情有所好转但未全愈,其父怕治疗时间长付不起医疗费,就将其接回家中休养,几天后伤情恶化,再次到夏某某处就治。时至当年农历十月初六,夏某某见谢某某的伤情仍未好转就建议其父将其转院医治。
谢某某被父亲接回家后,未到其他医院就治,由于时间过长,谢某某左手臂伤情继续恶化, 1991年农历2月,在乡团委帮助下,谢某某在乡卫生院实施了左臂截肢手术,从而保住性命。
现年26岁的谢某某因为残疾,家庭生活困难,在亲友的提示下,多次找到夏某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理由是自己手臂被截是其当年治疗时不负责任造成,夏某某当场拒绝了谢的要求。无奈之下,谢某某写信至省信访局,请求为其主持公道。
槐树乡司法所在收到信访部门转来的求助信后,于2008年8月3日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随后组织乡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村委会负责人等组成联合调解组,对谢、夏之间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由于此案涉及时间过长,当时的医疗档案已无法找到,谢又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手臂被截责任在于夏。双方意见不一致,协议未果。随后,通过纠纷联合调解组协调,夏某某从“仁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谢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8000元。(编辑 马会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