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记者 罗毅 通讯员 严群报道:1999年至2007年,市人民医院原院长助理贺某收受贿赂21万多元,并有110多万元财产说不清来源。9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贺某有期徒刑11年。
贺某是郧西人,现年43岁,原系十堰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财务科科长。
检察机关现查明,1999年10月至2007年4月间,贺某利用其担任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院长助理的职务之便,在审批拨付款项、签订合同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要贿赂共计人民币213811元。
2000年12月至2006年底,十堰市某物资开发公司经理王某为了能及时从人民医院结算货款,先后19次以“红包”的形式送给贺某人民币40500元。
2002年11月,湖北某纸业公司为承接十堰市人民医院病历、单证的印刷业务,与贺某联系洽谈。贺某提出按单证每份0.10元、病历每本0.25元给其提回扣,该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合同。自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纸业公司共向贺某支付回扣款86311元。
1999年10月,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吕某为开展市人民医院的团体医疗保险业务,送给分管该项工作的贺某2000元。此后,为续保,贺某让吕某出资为其办理保险1份。2001年至2005年,吕某累计为贺某代缴保险费24000元。
2004年4月及2005年4月,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赫某为能及时从人民医院结算货款,分两次送给贺某15000元。
2003年5月至2007年春节前,某工程有限公司为能及时从人民医院结算工程款,分6次送给贺某人民币46000元。
另外,检察机关查明,贺某个人拥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合计155万多元,除其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款项,仍有110多万元说不清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