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通讯员胡杨 肖拥民报道:日前,丹江口市法院一审以原房屋已灭失、致使办理房产及宅基地过户登记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8日,武当山特区居民李某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作价4.1万元卖给乔某。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必须去相关部门登记过户,但是乔某认为,既然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子便是 “煮熟的鸭子飞不掉”,过不过户并不重要,因此他一直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来,乔某准备将旧屋拆除建一套新房,但因房产未过户,新建计划不能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于是他用了一个“取巧”的办法获准建房。2007年6月,乔某开始拆旧建新。李某知晓事情真相后,以乔某在申请建房时弄虚作假、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向土管及规划部门反映。规划部门查实后,责令乔某停止施工,并补办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这时乔某才慌了神,急忙去相关部门补办过户手续。但是,原房屋已经被拆除,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因此乔某要求办理房产及宅基地过户登记的请求,已经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均不予受理。无奈之下,乔某找到李某要求对方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李某则认为原房屋已被拆除,便拒绝协助。两人争论不下,遂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认为,乔某购买房屋后,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自行将所购买的房屋拆除,现因房屋已经灭失,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原告要求办理房产及宅基地过户登记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过错在于原告,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