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天保、周兴明父子在房县法院门口(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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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楚天都市报)向谷城县公安局索赔60万余元,一审仅判赔12万余元,房县农民周天保认为法院引用的赔偿标准有误,昨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6年6月10日,时年22岁的青年周兴兵从房县前往襄樊途中被谷城警方收审,从此失踪。今年5月,周兴兵的父亲周天保状告谷城县公安局,上月25日,房县法院一审判决谷城县公安局赔偿12万余元(本报曾跟踪报道)。
周天保的代理人江华峰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引用的死亡赔偿金标准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赔偿金应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年度,应为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而一审法院引用的“上年度”却是1995年,亦即周兴兵被收审日期的上一年度。而时隔12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已从5000余元涨到近2.5万元。
原告还认为,12年来为维权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是谷城警方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计算在赔偿总额内。
据了解,谷城县公安局尚未决定是否上诉。(吴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