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陈永强 报道:员工辞职后,公司却将其1个月工资和加班补助费扣发。9月26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公司立即支付扣发的员工工资和加班晚餐补助费”。据悉,这是我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以来首次行使终局裁决权的案件。 2005年3月,贺某被招聘到城区某公司工作,2006年1月1日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没再续签。今年5月,贺某以公司没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于当月27日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公司却将他5月份工资1123.70元和加班晚餐补助费12元扣发。 贺某多次找公司交涉无果,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他的工资和加班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合议后认为,贺某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劳动,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加班晚餐补助属于被诉人单位福利制度规定,贺某加班应当享受相应补助费,遂终局裁决公司支付扣发贺某的工资和加班晚餐补助。 相关链接 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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