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约定预告登记
“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登记范围、种类,提高了房屋登记要求,从物权法定角度就是为了保护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物权,更好地保护房产所有人的权利。”市房管局法规科相关人员介绍,房屋登记办法中新增的条例还包括了“预告登记、最高额抵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异议登记”等内容。根据《办法》规定,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约定预告登记,在此前提下,开发商如不申请预告登记,购房者可单方面申请,一旦约定生效,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无权再将住房出售。
七种房屋不予登记
《办法》规定有七种房屋不予登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