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商品房成为了消费者投诉的焦点之一,而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引发各种房产纠纷的根源。购房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由来已久,严重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利益。然而,不少人对“霸王”条款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纠纷就发生了,经济上和心理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从今天起,小编将和大家来共同关注购房中的“霸王”合同,通过专家的眼睛将霸王本质大白天下,以此希望给购房人以火眼金睛。

本期嘉宾:十堰市市委党校法律教授 王长江
霸王条款例举:物业告示,“警方提示,提防失窃,请将车辆锁好,小区为业主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不负保管责任。”
【点评】此告示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消费关系,业主委员会选定物业公司后,业主依约、依法、依规向物业交纳各项费用,享受物业提供的各项服务。此时,业主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安全消费的权利;作为提供消费服务产品的物业企业有保障其提供服务产品安全的责任。物业企业不能以没有收取消费者的某项费用为由,而免除其相应的安全责任,事实上,物业收取的费用中就包括了此项(安全)费用。
第二,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告示既是一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约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门,、其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 告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物业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所以,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无论是否收取停车费,因物业管理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物业均应承担责任。包括管理制度上的疏漏导致的损害及物业管理人员的不作为导致车辆被盗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