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消息(十堰晚报)记者 夏明岚报道:市民余先生:我买的新房多处出现裂纹,与开发商产生争议。找过物业,专家也来鉴定过,但开发商直到现在也没给出说法。对此,开发商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记者咨询了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靳谢兵。他说,目前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而引发争议;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
就上述情况来看,余先生遇到的纠纷属于第一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业主正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