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改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设施状况和工作条件,促进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地方财政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公益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推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三)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和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
(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
(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
(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
(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