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活动的企业 (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拆迁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如存在本办法中所列举的违法违规、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都将被记录为不良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公示的管理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监察大队应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的收集、呈报、审批、上网、归档等管理工作。开发办、物业办、拆迁办、法规科依照职能做好企业不良信息的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网上公示工作。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立案查处并已结案的行为。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我局责令限期整改后因整改不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3、其他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行为,由监察大队负责填写《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公示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后,在转交信息中心上网公示的同时,交由相应科(室)在企业信用档案上予以记录。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为的,各相关职能科室应及时将材料转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在收到材料或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线索后,应依据相关材料调查后,对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予以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应予以不良信息公示处理。对拟予不良信息公示的,填写《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公示审批表》,送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后,将审批结果转交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将不良信息上网予以公示。
第六条 公示的内容为:当事人名称、办公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不良信息简要事实或受处罚的简要事实。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一经审批确认,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其信用档案中不良信息记录时间为长期保存;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其不良信息网上公示时间为一年。
第八条 发现发布的不良信息不当或错误的,由监察大队依照相应审批程序予以更正或撤销。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科室应充分运用相关企业信用档案中的资料,做好企业年检及资(格)质审验工作,对房地产企业不良信息公示后,拒不整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降低、注销相应资(格)质等级或给予年检不合格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