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行办法
十公管发〔2006〕37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人数不断增加。为了维护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住房保障权益,增强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提高全市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就我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试行办法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
凡在本市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按月缴存,亦可按季度或半年缴存,首次缴存开户,须填写《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表》,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核发住房公积金卡。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每人每月缴存额度不能低于100元,每月最高缴存额不超过900元。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的权利
1、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累计达到2万以上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自愿,满2年后本息可支取一次。
(2)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贷款的。
(3)缴存人去世,且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本息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支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继承人还清贷款后支取。
(4)因购买、建造、翻修、拆迁回购自住住房的,且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6)离开本市到外地务工的。
3、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累计达6000元(含6000元)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员,均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建自住住房(含商品房、二手房、自建房)。贷款额度,在确认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城市自由职业者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前提下,不超过其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房全部价款的70%(二手房房价60%、自建房房价50%)的标准计算。贷款年限,贷款的最低年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25年。
五、本办法试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十公管发〔2006〕36号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我市实际,在《十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十公管发[2005]38号)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和贷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鼓励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具体缴存、支取、贷款办法按《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行办法》办理。
二、对使用假证件、公章等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予以通报并纪录在案,要求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对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教育,并在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严格审核,杜绝出具虚假证明的错误行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一旦发现要追究经办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三、因购买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经房地产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合同、《十堰市转让(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发票》或契税凭证;支取账户内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须提供还款确认表。
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一年内未支取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城区由原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县市贷款额度不变)且不超过购买商品房房价的70%,二手房房价的60%(二手房额度的确认以交易价格为准),自建住房房价的50%;贷款年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借款人还款月供不能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可支配收入的40%。
五、取消贷款保证人制度,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费(不含代卖)并实行押金制度。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贷款阶段性保证金按10%缴纳,没有签订协议的按20%缴纳。
七、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