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余皓 实习生冯江 通讯员晓文)旧车价值11万元,填在保险公司保单上的投保理赔额却是44万余元,该车被盗后该怎么赔?
车主坚决要求按保金的44万余元来赔,而保险公司只肯按车的实价理赔8万余元。双方为此走上法庭。昨日,江汉区法院向记者告知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按车的实价对车主理赔8.8万元,“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据法院查明,投保人吴某,于前年底花11万元买得一辆奔驰旧车,但在一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出了38万元的销售发票。随后,吴到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单上填写“新车购价58万元,盗抢险保险金额为44万余元”。
去年3月21日,吴某向警方报案奔驰车被盗,案件至今未侦破,他遂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44万余元。他索赔的理由是:新车购置价58万元是保险公司认可后确定,且保险公司按此购置价收取投保费用,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额44万余元来赔偿。
吴认为,保单是真实的,“保险公司对客户填写保单负有核查的责任”。
但保险公司坚决反对这一理赔方案。其代理人称,公司现已查实奔驰车的成交价是11万元,以此为基数扣除免赔率,只能赔给吴某8.8万元,“同时公司愿将多收取的1570元保费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签订保险单时未如实告知成交价格,依《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编者的话:法院明察秋毫,为保险公司减轻了理赔损失,令人欣慰。但案件中暴露出的保险公司漏洞值得警醒:一纸有虚假成份的保单究竟是如何出笼的?核查关口被人钻了空子,保险公司该不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