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江口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力求社会效果好 |
| 增强刑事审判能力 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
| 2008-6-14 8:20:07 来源:秦楚网-十堰日报 进入 【秦楚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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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消息(十堰日报)通讯员王益民 郭冬梅报道:今年以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把中纪委组织开展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融入审判实际之中,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法律、政策,提高法官综合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丹江口市地理位置特殊,武当名山、丹江口人工湖山水相连。近几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相对突出,三年来刑事、民事案件逐年增长就是突出反映。该院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199件,比2006年上升36%,2008年1至5月审结刑事案件82件与2007年同比上升34%。面对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突出问题,该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刑事审判法官综合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力求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建立重大疑难和敏感性案件审理预案制度,对重大疑难和敏感性案件首先制定审理预案,及时向党委、人大作好汇报,结案时召开案件论证会,为案件下判求证理论基础,宣判后及时通过媒体和内部刊物报道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解答群众对该案件的疑问,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案件审理、处理情况。二是开展重点治理,加大商业贿赂案件打击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运行。2007年以来,共审结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件,判处犯罪分子21人,案件处理坚持做到注重打击重点,注重法律界限,注重社会效果,对主动投案自首的罪犯从宽处理;对积极检举揭发他人,具有立功表现的从宽处理;对坦白认罪,主动退赃,积极悔罪的从宽处理;对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负案潜逃、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逃避追究的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三是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按照缓、管、免刑罚适用原则,做好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实现整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交通肇事等非主观故意的罪犯,只要积极赔偿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损失,矛盾得到化解的,可以适用缓、管、免轻刑处理。2007年,发生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重大交通肇事案,致 2人死亡,5人受伤,社会影响很大,社会矛盾十分突出,该市法院审理该案时综合考虑社会稳定和受害人、受害人亲属利益问题,努力协调、耐心化解矛盾,使肇事方一次性赔付受害人经济损失90余万元,肇事司机犯交通肇事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案结事了,取得了很好的整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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